税费优惠政策

一、新注册登记的企业(含总部经济企业),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,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税收5年。

二、设立企业奖励发展扶持基金。对区内新注册登记的符合鼓励投资政策的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(不含县内搬迁企业)或战略新兴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,自实现税收之日起5年内,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分享部分的50%以企业奖励发展扶持基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。

三、新注册登记的企业,除上缴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收费和专项资金外,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2年。

用地支持政策

1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有利于区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,优先安排用地指标,根据项目建设规模、投资强度和建设容积率等给予合理供地。

2、对符合转型发展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列入省、市重点项目积极争取省、市重点项目用地指标。

3、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,县财政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(不含征地补偿费、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国家规定的计提费用)地方留成部分安排专项资金,拥有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。

(一)投资5000万元—1亿元的,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%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;

(二)投资1亿元—5亿元的,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;

(三)投资5亿元以上的,除享受以上政策外,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
总部经济扶持政策

1、总部经济企业实现的税收,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,按地方留成部分30%以企业奖励发展扶持基金的形式奖励给企业,用于鼓励企业创新、研发、扩大再生产等。

2、对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(含500万元)的总部经济企业,除上缴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收费和专项资金外,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2年。

3、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建设总部大厦或购置楼宇作为总部大厦,对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,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。

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

1、团体或个人引进资金或项目符合奖励标准的,均给与中介奖励。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需求的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或团体,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.5%的标准进行奖励(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);对引进的外资项目,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0.5%的标准进行奖励(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)。

2、在第1条奖励的基础上,对引进企业生产经营年度实交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,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%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,连续奖励3年。

3、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,给予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意外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%奖励,连续奖励3年,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(国家限制行业的企业、矿山采选企业、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下从事矿产品初级开发加工企业、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以上税收优惠政策、用地支持政策和总部经济扶持政策)。